深圳小产权房风险问题及相关对策
2020-08-26 10:38:11
分类:村委统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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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镇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书的房地产。因此,“小产权”实际上是“乡镇产权”和“集体产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白了,“小产权房”就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在集体土地上出售的房屋,或者是农民自己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耕地,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商品房开发的建筑物。
第二类小产权房:不完全产权房,存在产权纠纷隐患,在政府划拨或转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
第三种类型的小产权房:商品房是在军队有权使用的土地上开发,然后出售给当地居民而不是军人,俗称“军事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不需要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也不会攫取暴利。因此,“小产权房”的价格仅为同一地区商品房价格的30%。这是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抵御产权风险的主要原因。起初,相当多的农民出售一些小产权的房子,以便尽快建造自己的房子,但他们没有能力建造它们。以集资的形式建造自己的房子。虽然没有权证,但还是有不少城市居民和外来者购买了小产权房。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了解了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由于小产权房特殊的法律属性,对小产权房的流通和转让有很多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有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是商品房。因此,小产权房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小产权房的处理,难以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购买者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是,买受人知道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其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即使开发商违约,买方的权利也不会得到保证,因为销售合同无效。由于小产权房不被法律认可,也不需要在房管部门备案,所以不受政府机构监管。因此,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和公共设施维护问题,维护其权利的途径非常有限。目前,小产权房得不到现行法律制度的支持是一个基本事实。小产权房和商品房的巨大差价创造了它们广阔的市场需求,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国土资源部多次严正指出,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法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房和小产权房,各地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然而,在如今普通商品房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其根本原因,因为它们不仅满足了购房者的需求,也满足了卖家的需求。
数数
1.国家应该制定灵活的政策指导,而不是把小产权房当成一场灾难,把它们全部毁掉。十年不能实现,因为他不知道如何控制水的潜力,他只是去阻止它,最后他只能带着仇恨死去。但是,一个接一个地,民事和军事的方式,不应该忘记稀疏而闭塞,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加剧社会矛盾,把好事变成坏事。
2.小产权房交易的存在表明存在一定的市场供求关系。因此,一些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需要认真处理。对于那些合理的小产权房,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身份合法化,或通过行政手段将小产权房改造成大产权房。例如,政府将通过收购将这些小产权房改造成经济适用房或拆迁房屋。这样做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而不是让小产权房在经济发展的高速公路上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