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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购买小产权房无法落户 法院判其按约定每日赔偿百元

与被告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李某位于通州区某处大产权房,并支付了100多万元购房款。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李某需在房屋过户后90天之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0年4月19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曹某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该房屋原有的户口迟迟没有迁出。7年多过去了,李某和其儿子两个人的户口至今仍挂在曹某购买的房屋上。无奈之下,曹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将户口迁出并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被告:买小产权房无法落户 开庭时,李某本人未到庭,其儿子黄某作为代理人出庭。黄某说,父母当时将房屋卖了之后,买了一个小产权的房屋,当时听说可以落户,但后来政策管得严了,小产权的房屋不让落户,导致母子二人的户口现在无处落户。 黄某说,其母也想尽快将户口迁出,不想占着原告房屋的户口指标,为此还曾经与原告一同去派出所户籍处咨询过,这说明其自始至终都有卖房迁户的真实意愿,并非被告故意不迁出。 曹某提出,双方曾在2014年签订过一份户口迁移协议,曹某同意再给李某两年时间,李某必须在2016年9月17日前迁出户口,但李某还是没能履行约定。故曹某要求按照双方开始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户口迁出。 判决:迁户诉求不归法院管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过户完90天内将户口迁出,双方在2010年4月就过完户,但至今,被告仍未将户口迁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户口未按期,则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从违约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同时,是否迁移户口及户口迁移至何处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并非法院管辖的范围,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将户口迁出,而且迁到哪里,总要有落户的地方,不能就判令迁出,这也无法执行,也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争议的范围,

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提示:购买小产权房需慎重 审理此案的法官杨彪表示,法院只能向被告进行教导和劝服,责令被告尽快找地方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每日100元的违约责任,这样一年算下来3万多元,7年算下来就是20多万元,被告对此应当予以重视,否则连违约责任都难以承受,自食其果。 法官提示说,购买小产权房时应慎重,尤其是面对无法落户的困境,孩子也无法上学,不划入片区,购买小产权房带来的生活不便是无法预料的。(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