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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花税的一些注意事项

注意一: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要缴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二: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注意三: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注意四: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注意五:未签定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有关印花税的一些注意事项

注意六:实收资本需要年年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注意七: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要缴纳印花税吗?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1)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十: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3.股权投资协议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7.承运快件行梁、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9.会计、审计合同

10.工程监理合同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13.商业票据贴现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培训合同

17.企业改制

18.资金账簿

(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3)企业改制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

20.承包经营合同

21.修理单

22.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