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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有新规,11类情况可提取账户余额

11类情况可获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法》还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宅用于自住的;

(五)缴纳本市具有所有权自住住宅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艰难用于缴纳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宅花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许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九)出境久居的;

(十)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由员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提出请求);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则的别的情形。员工有未结清的住宅公积金债务的,除归还具有所有权自住住宅借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别的获取事务。住宅公积金的获取原则上选用转账方式。

注:员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销户获取?

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获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采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则,员工离沪并不归于政策规则能够获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