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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人注意订立遗嘱 看好以下四点内容

随着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前景不稳定。家里有老人的家庭,均将房屋的归属做好安排,继承人之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争议与日俱增。

首先要看父母有没有遗嘱,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如父母的父母还有健在的话,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常见现象:大部分争议中,一个继承人认为老人是将继承的房屋给自己的,但其他继承人不同意、不配合。所以,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对于实现老人的意愿,避免纠纷发生,将会起到重要的意义。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生效要件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现做一简单介绍。

1、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处办理的遗嘱,是效力高的一种遗嘱形式,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纠纷。但公证遗嘱的要求比较高,精神能力鉴定、房产证等材料一般是不可少的。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必须要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核心就在“自书”。自书遗嘱的优点是手续简单,格式不是特别重要,只要是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但缺点亦很是明显,在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是“自书”的。实务中因证明不了“自书”导致遗嘱不被采纳的案例比比皆是。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是见证人其中之一,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都是代书遗嘱的条件。而且代书遗嘱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点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一般产生争议之后,见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所以找见证人时,日后见证人是否可以出庭,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4、其他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一样需要符合代数遗嘱见证人的几个条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一份合法有效、完整、实用的遗嘱,将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相信每个父母都不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遗产的事情产生纠纷,这也是立遗嘱的初衷。但自身所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是否尽可能的避免了争议的概率,是需要仔细斟酌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