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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使小产权房转正合法化的基本思路

小产权房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盘根错杂。小产权房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决,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人心向背的大事。这一问题的答案不是简单的予以肯定或者是否定。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文章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全面开展小产权房普查,做好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是根据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乡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控各项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政策。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镇布局,促进结构调整,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解决了农村用地比较混乱的局面,而且从整体上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城乡统筹综合发展。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小产权房有重要的影响。经过城乡规划后,土地有了明确的使用用途。这可以作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基础。

盘活集体土地,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制约小产权房合法性的根本在于集体土地流转问题上。我国宪法允许集体土地流转,但是在实践中,现行的法规政策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流转。随着土地资源价值的提高,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受到了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不满。有些地方的集体组织及成员自发的进行土地流转,国家也已经先后在地方开展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试点工作,创造出多种流转方式,如土地股份制、昆山模式、宅基地换房、成都试点等。这些流转模式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群众采用多种流转模式,进行土地流转,如成都市首创全国第一例以电子竞价方式实现集体土地流转。

明确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范畴

小产权房问题上,有着太多的权利与权力的纠葛,私权利缩水,公权力被无限的放大,致使私权与公权陷入僵局。所以,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各权利、权力主体及相应的权利、权力行使界限,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其行使范围,否则,公权力的放大必然是对私权利的侵犯。法律应当给予人们自由行使权利的空间。房产市场是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市场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重视市场主体地位,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政府的房产市场发展中担当服务的角色,监督引导房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改变以前政府充当市场领导者的姿态。同时,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帮助私权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禁止建造小产权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完善相关的土地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小产权房凸显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根本大法、民事法、经济法规、行政法、刑事法规中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利的取得、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土地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表面上看,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比较完善,涉及到五大部门法,法条的覆盖面广。但实际上,《宪法》中规定的集体组织所有权主体地位被虚化;民事法中,私权利的自由行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没有建立;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刑事法中,对违反土地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人员,特别是行政人员,没有受到刑法的制裁。在有些地方,土地成为行政人员谋取政绩的工具。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说,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前提的,这就使得某些地方官员认为“只要不拿钱就没事”,造成地方地方官员非法批地而没有后顾之忧了。小产权房给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敲响了警钟。

对于存量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

小产权房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一直处于无产权的状态中。要打破这种僵局应当尽早出台解决方案。通过对小产权房的研究,笔者提出了下列解决思路,以供立法者思考。

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平台。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全国的土地用途、空间布局进行系统的、合理的规划布局。解决小产权房首先要对全国的小产权房进行普查,然后比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查看已建的小产权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经过对比,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一种是在规划区外的小产权房。

规划区内符合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的小产权房,应当将其合法化。这类小产权房如果是处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将其吸纳进去,例如在宅基地换房中,应将合法的小产权房纳入到新建的小城镇中去。如果小产权房与政府新建的居民房存在差价,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应将其补齐,才能得到合法的产权证明。如果合法的小产权房不是位于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地区,也应当向国家补交相应的款项。补交款项应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也就是说给土地使用权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

规划区外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小产权房,这类小产权房情况比较复杂,处理的难度较大,但不宜将其全盘否定。从法律上看,处在规划区外的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物,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宜将其全部拆除。零星分布的小产权房,大多是村集体组织在看到小产权房有利可图的前景后建造起来的,这种小产权房通常数量少,条件差,应当拆除。再就是成片开发的小产权房,居住的人数多,涉及面广,处理比较困难。如果将其拆除,回复土地的原貌,不仅浪费大量的建筑资源,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以恢复土地的性质,有的时候甚至是无法恢复土地的原状。所以,这类小产权房不适宜拆除,应将其合法化,但是应当补缴相应的款项,如果破坏了耕地,还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以重新开垦适合耕种的土地。

拆除小产权房,购房者的多年积蓄荡然无存,其损失如何弥补?购房者自己承担责任吗?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且《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合同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卖房者和购房者明知道国家是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销售,还全然不顾国家的政策法规顶风建造、购买,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产权房被拆除后,卖房者应当给予购房者适当补偿以弥补购房者的损失。

结论

小产权房是在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现象,是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挑战。它触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转体系,表达了集体组织及成员行使合法权利的愿望。但由于小产权房与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地产管理制度不相容,国务院多次制定政策法规,禁止小产权房开发。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概念、特征及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分析了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提出了小产权房的存在具有合理性的观点,建议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

本文根据目前的房地产状况,对小产权房进行分析,明确小产权房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历程,分析了出现的原因、小产权房对城乡统筹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的构建有着积极的影响,以及小产权房的存在对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的威胁、增加交易的不稳定性等消极影响。

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是小产权房存在的前提,文章采用了横向和纵向分析方法,提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从纵向上看,集体土地流转方式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国家征收应当把握好公共利益的尺度,由于法规对公共利益规定模糊,文章主张采用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范畴,以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真正做到征收土地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其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健全征程序,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从横向上看,一些地方开始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尝试,创造出了多种流转模式,如南海模式、昆山模式、成都试点、宅基地换房等,先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不能简单的规定采用一种或是几种模式,应当鼓励集体组织创造多种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充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烟率。

最后,文章提出了小产权房的解决思路。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完善土地管理法规,盘活集体土地,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同时,要确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保障集体组织及成员能够充分的行使权利。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以城乡规划为分水岭,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应将其合法化,规划区外的小产权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将其合法化或者是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