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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在各地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一些地面附属建筑进行拆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会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由于各地的经济、人口以及地理环境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致,下面为大家介绍河南省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河南省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为确保拆迁过程顺利进行,河南省制定了相关的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拆迁补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当地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被偿相结合。其中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将其他房屋作为补偿,按建筑面积结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被拆迁人拥有偿还房屋的所有权;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向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两者相结合,是补偿部分采取产权调换,部分采取作价补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外,其他住宅房屋均按下列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1、被拆迁人保留产权并应当安置使用人的,实行产权调换。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偿还房屋按单方工程造价的50%至100%,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

2、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但应当安置使用人的,对所有人给予作价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3、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也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对被拆除房屋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二至四倍征购。

4、拆除出徂的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相关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更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由租赁双方作相应修改。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是关于河南省房屋拆除附属物补偿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房屋并不包括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这类非法建筑,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通知后,继续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建设的部分不属于补偿范围内。拆迁补偿各地均有相关的标准规定,要了解具体的拆迁金额可咨询河南省当地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