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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判赔史:从无到有标准不一 呼格案首破百万

  (原标题:精神损害判赔史八年回溯:从无到有标准不一,呼格案首破百万)

  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力求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的职能。

  这意味着,实施数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或将迎来调整。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上述标准是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标准的执行呈现较大波动。

  澎湃新闻梳理了过去8年来被宣告无罪的34个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国家赔偿数额发现,不少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当事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超过35%的标准。其中,2014年12月呼格案获得的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更是创下了当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3年后,这个纪录被聂树斌案的1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刷新。

  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远低于35%。

  受访法学专家认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块,执行当中标准、尺度并不统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标准应该会进一步提高。

  从无到有:纳入赔偿范围,但无具体标准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的正式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机关无责任的状态,确立了国家侵权赔偿制度。

  然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规定,案件的受害人仅能依据该法获医疗费、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的抚慰,引发不少讨论。

  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无故被派出所民警带走称其为妓女,麻旦旦失去两天人身自由,其间被迫两次做处女膜检查以证清白。事后,麻旦旦起诉两级公安机关索要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最终的赔偿金仅有人身自由的赔偿74.66元。法院认为,麻旦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2005年3月15日,河南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到2009年,胥敬祥终于领取了5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不过,这些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赔偿决定的河南高院同样认为,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麻旦旦、胥敬祥等案折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尴尬处境,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据人民网报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认定时比较困难,现实情况也非常复杂,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法律很难就认定和标准这两方面作出抽象、统一的规定,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赔偿标准应具体化,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裁量权太大,会增加随意性。”全国政协委员辜胜阻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就提出建议。

  原则性标准出台,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没有具体标准,公民的精神损害索赔仍不容易。

  据《南方周末》报道,新法实施当月,因发帖举报“官二代”大学舍友公务员考试作弊而遭“跨省追捕”的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被认定错拘。据他回忆,宁夏吴忠市警方在已承诺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后,突然变卦决定只支付3000元,原因是他们认为“王鹏没有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王鹏感到屈辱:他被前后拘押了9天,遭受磨难屈辱,父亲也被拘禁了两天,母亲一度不敢待在家里东躲西藏,外公突发脑溢血,现在还半身瘫痪躺在床上。“这样的精神损害如果都不算‘严重’,还有什么算‘严重’?”

  2011年,全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广东省率先探索精神损害赔偿的“地方标准”。

  2011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适合情形及赔偿标准。

  这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的首个精神赔偿细则,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南方周末》报道,在广州增城做生意的女子刘云(化名)因涉嫌诈骗被羁押四百多天,其间,丈夫和她离了婚,无罪获释后,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因符合《会议纪要》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最终拿到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尽管只得到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刘云并不知道,她已创造广东省检察系统2011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纪录。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划出两条标准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冤死者获赔最多,专家:发展趋势是由少到多

  最高法司法解释表述为“原则上不超过”,没有限制数额,司法实践中超出其规定也是合法、合理的。

  澎湃新闻梳理了过去8年来被宣告无罪的34个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国家赔偿数额发现,不少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当事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达到甚至超过35%的标准。

  34人中有15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超过35%的标准。比如,福建念斌案赔偿总额为119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占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86%;浙江张氏叔侄案、江西乐平案精神赔偿比例分别达到69%、65%。

  有10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压线”35%标准。“安徽五周案”的5名冤案当事人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均为35%标准。

  就数额来说,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家属获赔最多。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是公开资料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突破百万。

  据《人民日报》报道,内蒙古高院负责人表示:“这个数额是我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是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到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

  呼格案精神损害赔偿的记录在3年后被聂树斌案的130万元所刷新。聂树斌在羁押217天后被执行死刑,人身自由赔偿金一项仅为52579.1元,所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4倍。

  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一年后,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仅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统计分析了全国50起国家赔偿无罪赔偿的决定书,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比例的发现是,50个案件的数额比例平均值为24%,其中数额比例最低的为13%(不包括上述高超案)。数额比例在15%以下的为4件、占比8%,赔偿比例在15%至30%的为39件、占比80%,赔偿比例在30%以上的为6件、占比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好衡量,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最高法院设定标准,要考虑到各地财政的承受能力,从社会发展来看,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趋势必然是由少到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