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7月30日表示,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红采访了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五个城市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住房不投机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认真履行城市主体责任,加强对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新形势、新问题的监管。
在惠州接受采访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最重要的是,大亚湾、惠阳非本地户口限购一套。
惠州新政给大家简单画几个要点:
1.拍地限价,不仅限地价,还限房价,坚决杜绝地王的出现;
2、管控高价盘价格,半年内成交平均折扣率低于95折,
未售出的房屋备案价格将下调;超过三道红线,有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参加土拍;
4.房屋三年限售,大亚湾、惠阳限购一套:重点区域暂停向本市非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房。
全文内容如下: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住房不投机定位,根据城市政策,努力稳定地价、房价、预期,解决新形势、新问题,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期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1、建立健全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优化土地招标规则,实行限价、限地价、竞争建设、竞争质量等转让方式。合理确定转让地块和住宅的销售限价,进一步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
2、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和价格备案管理。为稳定商品房供应,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一次性披露所有房屋。商品房项目分期申请价格备案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申请;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成本)的,每批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如果评估高价房地产价格,半年内平均交易折扣率低于95%,将降低未售房备案价格,坚决防止虚假高价扰乱市场预期。
三、严格监督房地产开发资金买卖小产权房的程序。加强对土地购买资金来源的审查,严格执行自有资金购买和使用的规定。超过三条红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对企业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预售资金。
4、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政策。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防止居民挪用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购房,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购房贷款。严格执行新购房三年限售政策,重点地区暂停向本地区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房,坚决遏制投机。
5、严格执行公共建设设施的配置。公共建设设施的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提高生活服务质量。公共建设设施的配置必须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未按规定建设公共建设设施的,应当采取停止建设、停止销售的措施,暂停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购买资格。
六、。稳步提高住房安全覆盖范围。完善住房安全体系,逐步扩大住房安全范围,加强人才住房安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适用房租赁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发展)〔2021〕22精神,有序推进经济适用房租赁建设,逐步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住房保障问题。
7、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愿出售、炒作、涨价、发布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加强对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利用虚假统计数据进行炒作,发布偏离不炒房定位信息的处罚。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管理,停止其市场准入资格。
八、加强联动调控机制。每月调度研究判断房地产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利用政策工具箱。全面压实当地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建立县(区)房地产调控考核机制,确保一城一策、一县(区)一策落实到位,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部分规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屋用于生活,不用于投机的定位,根据城市政策,努力稳定地价、房价、预期,解决房地产市场新形势、新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惠住房建设〔2021〕117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部分规定说明如下:
1、《通知》第四条重点区域是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区,重点区域暂停向该区域内拥有一套或多套房屋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房。今后,重点区域的范围将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2021年8月9日0时前,重点区域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房未签订合同网上签字,但可提供原定金或首付电子收据(现金支付除外)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但不在限制范围内
2、《通知》第四条区域内有一套以上房屋,是指在重点区域内取得房地产证(房地产证)或者完成合同备案的房屋。共有产权房屋计入买受人拥有的房屋数量。
3、《通知》第四条严格执行新购房三年限售政策,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2017〕10号码)规定,2017年4月9日0点以后购买的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年后才能转让。原则上,购买时间以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合同网上签约在2017年4月9日0点前未完成,但买方可以提供原定金或首付电子收据(现金支付除外)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不受限制。取得房地产来源为非小产权使用多年(包括新建、继承、赠与、分析、变更、证书变更等)的,不受限制。转让是指通过销售、赠与、交换等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通过法院裁定转让、离婚财产分析、继承、股份、吸收合并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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