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深圳绿本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村民可以反悔吗
2020-09-15 16:37:08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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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违建、新增违建、城中村、农民房、厂房、自建房、绿本房、法拍房、回迁房、安居房、集资房、保障房、福利房、微利房、军产房.....买卖纠纷、租赁纠纷、拆迁纠纷、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纠纷......——深圳“小产权房”名目繁多、纠纷复杂、政策散乱、裁判不一!私宅、绿本房、非市场商品房、乡村居住自留用地、划拨土地、非原村民购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信荣团队最新案例:有效,原村民不得反悔!基本案情:2008年原村民H将自有涉案绿本房出售给甲,2013年甲出售给乙,2016年乙出售给委托人丙——先后三次连环买卖。2017年,H以涉案房屋属村民私宅,土地为本村村民一户一栋宅基地,依法不能向本村村民外第三人转让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赔偿2008年至今的房屋占用费。2018年11月09日,深圳市宝70年后小产权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有效,驳回H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01月04日,笔者发文《重磅!绿本小产权房:连环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原村民不得反悔!》(简称《重》文)引发网友热议,访问量近四万!期间,亦有不认同的观点。H不服,以房地产证载明及查档显示土地用途均为“乡村居住自留用地”,即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改判合同无效。笔者作为最终买家丙的二审代理律师,除以深圳1992年特区内“统征”、2004年特区外“统转”政策主张深圳已无集体土地,涉案房屋所在地为国有土地外,同时检索案例,发现深圳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曾在(2018)粤03民终1718案中就深圳原村民土地性质回复过法院,确认“统转”后深圳已无村民,亦无集体土地,原村民一户一栋私房土地性质,已变为国有,土地来源为划拨,不确定使用年限。2019年12月23日,笔者发文《深圳“绿本房”:“集体所有”、“乡村居住自留用地”,买卖合同仍有效!》(简称《深》文),阐述了深圳“统征”、“统转”历史,及深圳村民变居民,集体土地变国有的过程。今日,笔者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合同有效,驳回H上诉,维持原判!1、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合同效力)与结果行为(是否能够完成过户登记)无关,即便是划拨土北京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地、非市场商品房无法过户的绿本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2、他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越是富有争议的案件,案例检索越重要。比如本案,笔者检索的案例正是二审主审法官审理的,极有说服力,并被写入判决。 关注官方微信,了解各大楼盘最新动态。楼市政策,楼盘优惠信息,房产最新动向快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