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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公积金卡(均为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以下内容来自2016年6月8日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证明材料提取:(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1。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买发票或收据。(2)房屋地址在成都行政区域外提供: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账单。2.房屋地址在成都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注:该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已抵押给一家抵押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还必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证明。二、身份证明:(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2)如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应出示配偶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可由配偶办理;(三)他人委托:代理人持有为员工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及委托期限。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4)单位为员工提取时,应出具介绍信(注明员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理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提取项目及出具介绍信的时间)、单位经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出示出票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员工提供由用人单位签字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及出票人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2014年12月31日前受委托的员工开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时不提供)。三、提取申请期限: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登记后申请一次,以后年度内不再提取;(二)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后应申请提取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四、提款额度规定(以100元为单位):(1)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手续费(以购货发票或收据载明的金额为准);(二)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五、付款人范围: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六.提取次数:一次性提取,以后几年不再提取。7.处理期限: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支取的决定;经审查不批准撤回的,应当告知理由。八.相关提示:(1)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一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购房提取业务涉及多人提取一套住房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同一提取业务受理部门办理提取业务;(2)职工已购买同一套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还款满12个月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无房屋所有权,非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四)支付职工住房消费、申请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地址应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点;(5)员工个人信息不正确,经更正后方可办理;(6)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颁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购房消费和新增购房贷款行为。九.说明(1)政策依据: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材料不全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所有应提供的材料;(3)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4)本指南涉及的各项政策的实施标准以各文件的实施时间为准;(5)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