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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是什么?济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国家相关问题

济宁市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是一项新政策。自9月17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此次调整放宽了购房条件,扩大了还贷条件。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字〔2010〕19号)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第一,放宽购房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独立产权的自住住房,可在取得有效购房证明后3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在取得首付凭证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取得有效购房证明当月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二、扩大贷款偿还范围。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可同时从共同借款人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商品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条件,并由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证明。12个月内有当期逾期或累计逾期超过3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余额不得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冲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本人不得办理注销手续。三、调整不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