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月12日),为全面清理、甄别处置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明确产业类、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建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的处理细则。
该《处理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该《处理办法》中,明确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房地产。
对于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缴地价标准,由市场评估地价调整为市场评估地价的50%,以进一步激励当事人申请办理,盘活实体产业。
对于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转商品性质,按照市场评估地价全额补缴地价;
公配类历史违建仅可转为非商品性质,不扣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处理确认至其他主体的,为确保相关建筑的公益属性,按照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缴纳罚款和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适用范围
该《处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 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 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 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 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 及生活配套设施。
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 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产办类历史违建,可转商品性质
下列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2、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 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罚款、地价标准
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缴纳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地价。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 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缴纳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缴纳地价。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办法处理;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
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可以调整至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扣减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按照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标准缴纳地价;
(二)不能调整或者未扣减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但属于占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用地的,应当完善征转地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缴纳地价,政府不再支付征转地补偿款。
历史违建占地跨越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的,按照红线内外各自占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缴纳地价。
附:《处理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