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国家强制执行机关(通常是法院)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强制剥夺债务人处分权,由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取得处分权的行政行为。查封的前提至少有两个:第一,查封的对象是法律意
义上的财产;第二,采取法律措施查封。深圳小产权房,一不能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二不能采取法律措施查封,所以不能作为法院查封的对象。关于非法财产已经说了很多。以下只是对无法采取法律措施查封的简要说明。依法对动产,一
般采用加盖公章或者公告的方式;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如果法律一方面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存在,另一方面又允许法院查封小产权房,将面临立法与执法的对立。此外,由于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部门,查封登记根本无法进行,执法部门也不能通知非法登记组织查封登记,否则相当于变相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但是,如果法院直接在小产权房门锁上张贴印章的方式进行“查封”,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这样一个直接的效果,恐怕不是限制小产权房的处罚,而是实际限制小产权房的使用,相当于司法扣押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理由是违反司法扣押房地产的立法目的、扣押手段违法等,由法院酌定。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