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说,合约合宪。原告说,你控告我?好!来而不往非礼也,我也控告你,合约确实合宪,但你得赔我钱。二审说,好,合约合宪,赔本是必须的,可赔不了你说的那么多。原告置之任凭了,裁定。四年后,二审高等法院说了,你们都不对,合约有效率。
故事情节?是真实事例,只是将MD224CH法文翻译成年人话而已。
笔者做为原告中间人,尊重高等法院裁决的既争点,当然,原告还有申请重审的法援途径。
该案的几个私法问题。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二人自身利益和违反恶法俗,协力均希望高等法院证实房产进行买卖合约合宪,是处置自己的权利犯罪行为,在二审裁决证实合宪的情况下,二审高等法院证实有效率与否有悖于不告任凭的仲介裁判员准则?与否是公权干涉私权?民事诉讼意识自治准则为什么在该案被舍弃?原告在结案时完全推翻自己二审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与否违反明令禁止名词解释准则?
以下是二审结案代理词(所有姓均为表弟)
一、王某时、刘某时“恶意合谋”签定所涉合约的历史事实和理由
依照《城市房地产法》绒兰“下列房地产,不得受让……(四)共有房地产,需经其他共没人口头一致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记申领权属合格证书的……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受让,应签定书面受让合约……”的硬性明确规定,受让所涉房地产时,即使按照一般人基本常识,对于房产进行买卖不签定口头合约是不可能的,王某时与刘某时居然没有签定口头合约;王某时做为刘某时多年的朋友,认识龚某时,晓得龚某时与刘某时是合法婚姻关系和所涉房地产的共没人,于情于理均应知会和征询龚某时的意见却不为,更别说经其口头一致同意;刘某时获得所涉房地产的当天、在龚某时还不晓得有所涉房地产和没有获得权属合格证书就快速受让,等等,这些行律明确规定应做为而不做为、法律条文明令禁止做为却做为和违反基本常识等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证其犯罪行为目的是为掩饰进行买卖房产的事实真相从而避免龚某时知悉后干扰和阻止,是为“蓄意”,其通谋行政处分所涉房地产的合约犯罪行为,是为“合谋”,因此,其“蓄意合谋”的历史事实成立。
二、所涉合约侵害了第二人龚某时的自身利益
1.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价问题的通知》“……七……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种类型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和标准本体建造成本……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不带电梯标准社会微利价2675元/平方米,标准本体建造成本1070元/平方米……”的明确规定,结合刘某时购买所涉房产面积(约119㎡)支付的房款为117311.7元计算得出,某时镇政府销售所涉房产给刘某时的售价约1070元/㎡,即“准成本房”。
2.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四、本意见所称福利房,依照市政府令第88号现已改称为安居房,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明确规定,所涉房地产是“安居房”。
3.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的明确规定,所涉房地产是“保障性住房”,受《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调整。
4.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一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获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受让……第四十五条……未获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五)擅自受让……第五十四条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五)……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的明确规定,因为所涉房地产没有获得完全产权而受让,将侵害龚某时的自身利益。
5.依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如按本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进行补差并付清房款的,获得住房的全部产权…… 第二十五条本明确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后补清全成本微利差价的,则房价按补差时的房价政策执行”的明确规定,现王某时民事诉讼诉讼办理所涉房产不动产权证(撤诉但不影响),龚某时至少需支付房款2675元/㎡(微利价)×119㎡=318325元,扣除王某时支付的房款120000元,龚某时倒贴198325元的差价,极大侵害了龚某时的自身利益。
6.依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标准》“……三、未购房改房住房补贴缴存标准见下表 未实行薪级制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科技……”基于王某时购买了所涉房地产导致不能获得住房补贴损失到目前为止约674800元,严重侵害了龚某时的自身利益。
三、所涉合约侵害了国家利益
假设人民高等法院裁决所涉合约有效率,所涉花园不受行政机关内部相关明确规定约束的其他业主,包括王某时在内,完全可以要求原业主或自己替代原业主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去补交福利房差价而请求某时政府(街道办)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某时政府能办理吗?当然,政府有权以机关人员受让了房产构成违约为由,诉请解除与机关人员的福利房进行买卖合约,如此这样,潘多拉魔盒就打开了,势必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侵害国家自身利益。
四、二审原审、二审结案认定所涉合约有效率是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1.王某时在二审原审民事诉讼诉讼状中自认所涉房产是“福利房”,是“小产权房”,庭审中又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没有对“小产权房”构成要素予以明确规定,也不是法律条文概念,其将没有不动产权证的福利房界定为“小产权房”而自认所涉合约合宪,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这是一种民事诉讼意识自治犯罪行为,没有悖于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侵害他人自身利益。之后,王某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如所涉房产已是商品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等)足以推翻其自认,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应认定所涉合约合宪。
2.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一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获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受让”的明确规定,所涉房地产是保障性住房,在没有获得完全产权前受让,违反了法律条文的硬性明确规定,所涉合约合宪。
综上,王某时、刘某时蓄意合谋签定所涉合约侵害了第二人龚某时的自身利益,也侵害了国家自身利益,依照《合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明确规定,所涉合约合宪,依照《合约法》第五十八明确规定,王某时应立即腾房。
中间人:何继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