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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幅度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

10月10日,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在2018年10月全国“敬老月”来临之际,深圳连续出台实施《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圳市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新规,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积极营造敬老爱老社会氛围,增强老年人等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标准提升3倍

深圳民办养老机构从无到有,目前已达21家,但面临发展动力不足,服务力量短缺、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印发了《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通过提高资助幅度、加强监管和问责等方法,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看到,在资助项目上,《办法》将“运营资助”调整为“护理服务资助”,深圳小产权房出售,概念更加清晰、准确,新增加了“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等3项,深圳小产权房政策,合计5个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也提升至原来的3倍,如将“一级护理”从原“每月每床补贴2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资助600元”为标准;“二级护理”从“150元”增加到“45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则从“100元”增加到“300元”。《办法》还新增加“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3个资助项目,如结合广东鼓励养老机构尽快全部纳入星级管理的要求,对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深圳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0万-30万元不等的奖励。

除了资助标准提升外,资助门槛也有所降低。《办法》规定,在接受资助的门槛方面,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条件从原来的六项减少至五项,其中场地租赁期限从“在8年以上”,减少至“5年以上(含5年)”。

《办法》同时强调安全和风险防控,规定“对于参与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对实际投保床位进行全额资助”;“对于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养老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全额追缴’和‘不再接受申请’,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失信惩戒的内容”。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业务

由深圳保监局、市民政局共同印发的《深圳市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9月17日起实施。该《意见》旨在到2020年基本建成多样化、多层次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该《意见》提出了“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适合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多样化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同时提出“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发展”。

该《意见》还指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产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以及“完善保障支持政策”,支持将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开办养老机构内设置的符合条件的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纳入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