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累计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45 亿元,,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二、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现就本报告发表以下意见: 1.我们认为中开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2.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3.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4.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9年8月28日
南山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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