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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瑞技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市]科瑞技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及22层 邮编:518034

24&2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2018年11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GLG/SZ/A2561/FY/2018267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科
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现
就下述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
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正 文

一、问题8: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20.57%和1.25%的股
份,合计持有发行人21.82%的股份。其中刘少明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且持有华苗投资76.55%的股份,2001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科瑞有限
副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华苗投资
执行董事。此外,发行人股东华苗投资的股东李单单、李志粉、何彩英、冯
丰、陈瑞江为惠志投资的合伙人,其中李单单为惠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1)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是否为科瑞技术一致行动人及原
因;(2)刘少明是否与潘利明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原因。请保荐机构、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华苗投资、惠志投资的工商底档资料,分别核
查发行人、华苗投资、惠志投资的历史沿革、出资结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等基本情况;
2.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华苗投资、惠
志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东间关系的说明文件;
4. 获取并查阅新加坡科瑞技术的登记文件,查阅新加坡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历史沿
革及其股权结构;
5.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 查阅发行人的章程;
7. 查阅潘利明先生、刘少明先生签署的《自然人调查表》;
8. 查阅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二)关于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是否为科瑞技术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1. 华苗投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苗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列示: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苗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2763835B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西街9号世界花园聚龙居龙腾阁301

法定代表人

刘少明

主要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刘少明

总经理:张立春

监事:李单单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12年8月15日

股东构成

刘少明

张立春

赵亚平

丁昭继

谭慧姬

李秋池

杨光勇

何重心

李单单




冯丰

何彩英

郑卓成

李志粉

陈瑞江



2. 惠志投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志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列示:

企业名称

深圳市惠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NWWQ74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十道北金地威新公寓23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单单

认缴出资额

1,636.2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10日

合伙人构成

何彩英

冯丰

李晓波

李单单

高洁

王细亮

叶昌明

李志粉




陈瑞江

姚星

倪超强

董华峰

谭开志

欧阳宝雄

刘炜斌

彭伟

程书志

杨先琼

陈小霞

江俊

王忠明

朱云毅

宋淳

李珊珊

范传琳

李莉娜

李湘君

李新绘

舒琍

姜蕾

李友文



3. 华苗投资与惠志投资互为科瑞技术的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在上市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
人:……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梁江,同时在另
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李单单担任华苗投资的监事,同时为惠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应
被视同为合伙企业的主要人员。华苗投资的监事李单单女士同时系惠志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华苗投资与惠志投资互为科瑞技术的一致行动人。


(三)关于刘少明与潘利明是否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 认定刘少明与潘利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
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
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
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
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少明与潘利明不
存在通过发行人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明确二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的情形,并且刘少明与潘利明不存在可被认定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亲属
关系。故而,本所律师认为,认定刘少明与潘利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不符合《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
[2007]15号)等相关规定,刘少明与潘利明不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2. 认定潘利明为单一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
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
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就认定潘利明为
发行人单一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情况进行如下核查:

(1) 潘利明对发行人的股权投资关系


新加坡科瑞技术持有发行人46.52%的股份,有表决权股份171,654,552股。

报告期内,新加坡科瑞技术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均不低于46.52%,为发行人
的第一大股东。


潘利明持有新加坡科瑞技术71.41%的股份,且报告期内持股比例均不低于
71.41%;潘利明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间接持有发行人33.22%的股份,且报告期
内持股比例均不低于33.22%。潘利明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控制发行人46.52%的
股份,且报告期内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均不低于46.52%。


综上,新加坡科瑞技术对发行人存在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系发行人控股股
东;潘利明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控制发行人46.52%的股份,对发行人存在间接
的股权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潘利明对发行人经营方针、决策的影响



潘利明系发行人的创始人,发行人前身科瑞有限设立之初为控股股东新加坡
科瑞技术全资设立的企业。潘利明自发行人前身科瑞有限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系发行人的领导核心。


(3) 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


报告期内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由潘利明先生控制的新加坡科瑞技术提名
选任,潘利明先生通过新加坡科瑞技术对发行人的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潘利明先提名了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能够对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产生实质性影响。


(4) 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影响


经核查,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由新加坡科瑞技术提名选任,新加坡科瑞技
术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其他董
事的表决意见与潘利明的表决意见不一致而作出与潘利明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的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潘利明实际可支配发行人表决权为171,654,552股,占比46.52%,足以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其他股
东的表决意见与新加坡科瑞技术的表决意见不一致而作出与新加坡科瑞技
术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5) 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影响潘利明控制权的情形


①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华苗投资、深圳鹰诺和天津君联,合
计持有发行人39.06%的股份,低于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46.52%的持股比例,
并且华苗投资、深圳鹰诺和天津君联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关联关系,无
法影响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控股地位。


②发行人股东中的关联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中投金瑞和长春融慧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金瑞和长春融慧达分别持有发行
人1.39%和0.19%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1.58%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三维同创和杭州智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杭州智汇钱潮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均为滕百欣。三维同创和杭州智汇分别持
有发行人2.31%和0.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2.77%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天津君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王俊峰,发行人股东赛
睿尼董事为王俊峰。天津君联和赛睿尼分别持有发行人5.55%和0.81%的股
份,大浪,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36%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华苗投资的股东李单单、李志粉、何彩英、冯丰、陈瑞江为
惠志投资的合伙人,其中李单单为华苗投资的监事、惠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20.57%和1.25%的股份,系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1.82%的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并且各股东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无法影响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控股地
位。


综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无法影响新加坡科瑞技术的控股地
位,无法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6) 股份锁定承诺


新加坡科瑞技术、潘利明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能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潘利明通过间接持股控制了发行人的最高表
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任免产
生重大影响,并能实际控制发行人的行为,认定潘利明为发行人的单一实际
控制人符合《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


字[2007]15号)等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1. 华苗投资和惠志投资互为科瑞技术的一致行动人。

2. 刘少明和潘利明不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潘利明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



二、问题9:发行人报告期内仅子公司成都鹰诺拥有自有厂房,其余主
要生产经营厂房及办公地点均系租赁,固定资产与收入比明显低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平均值。请发行人结合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租赁期限逐一说明和披
露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租赁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
措施,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请保荐机构、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签署的主要生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 查阅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4. 查阅新加坡RAJAH & TANN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查阅泰国商业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 查阅菲律宾MARISOL CANEJA AND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7. 取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二)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生
产、办公用房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面积(㎡)




是否
具有
房屋
产权


是否
已履
行租
赁备


1

中钢集
团深圳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中区麻
雀岭工业区M7
栋一楼

2018.08.08
2020.08.07

1,980.00








2

中钢集
团深圳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中区麻
雀岭工业区M6
栋中钢大厦五
层B区

2018.08.01
2020.07.31

1,300.00








3

中钢集
团深圳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中区麻
雀岭工业区M6
栋中钢大厦第
五层2、4区

2017.07.01
2019.06.30

1,489.00








4

深圳市
阿宝房
地产投
资管理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宝安
石岩街道水田
第四工业区阿
宝国际光通信
产业园A1栋1


2014.09.10
2019.09.09

3,300.00








5

深圳市
阿宝房
地产投
资管理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水田
第四工业区阿
宝国际光通信
产业园A1栋2F
生产区、B1宿舍

2017.02.01
2019.09.09

厂房面积
1,650.00,
宿舍25间


房、

宿






6

深圳市
阿宝房
地产投
资管理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水田
第四工业区阿
宝国际光通信
产业园A6栋3F

2017.08.01
2019.09.09

2,600.00








7

深圳市
瑞东投
资有限
公司

科瑞技术

深圳市光明
区玉塘办事处
长圳社区光侨
路九号路帝光
数码科技工业
园第一栋201A

2016.10.01
2020.12.31

6,000.00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面积(㎡)




是否
具有
房屋
产权


是否
已履
行租
赁备


8

深圳市
宏发投
资集团
有限公


科瑞技术

深圳市光明新
公明办事处
根玉路与南明
路交汇处宏奥
工业园厂房6栋
12楼

2016.09.01
2019.08.31

5,731.20








9

王冠墨

科瑞技术

深圳市龙岗
龙岗街道同乐
社区吓坑一路
168号恒利工业
园厂房A2栋第
一层至第二层

2018.01.15
2020.01.14

4,100.00








10

苏州工
业园区
新达微
型电机
有限公


苏州科瑞

苏州工业园区
亭融街7号

2016.12.01
2019.11.30

6,081.32


房、








11

苏州工
业园区
现代交
通发展
有限公


苏州科瑞

苏州市工业园
区亭融街9号2
号厂房一层南
区、二层南区

2018.04.03
2020.04.02

2,637.99






正在
办理

12

深圳市
阿宝房
地产投
资管理
有限公


成都鹰诺
深圳分公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水田
第四工业区阿
宝国际光通信
产业园A1栋2F
办公区

2016.05.01
2019.09.09

1,650.00








13

田宇恒

成都鹰诺

郑州航空港区
盛锦路北侧16
号1号楼二单元
18层1802号

2017.03.30
2019.03.29

78.37








14

PCATT
PTE
LTD

新加坡精


27 Woodlands
Industrial Park
E1 #0411
Singapore

2017.04.24
2019.04.23

46.45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面积(㎡)




是否
具有
房屋
产权


是否
已履
行租
赁备


757718

15

American Exec
Cupertino, Inc.
dba
Pacific
Workplaces

美国鹰诺

19925 Stevens
Creek Blvd.,
Suite 100, Room
171, Cupertino,
California,
950142358

2018.09.12
2019.09.11

9.29








16

American Exec
Cupertino, Inc.
dba
Pacific
Workplaces

美国鹰诺

19925 Stevens
Creek Blvd.,
Suite 100, Room
155, Cupertino,
California,
950142358

2018.10.01
2019.03.31

9.29








17

Good
Land
Property Co.,
Ltd.

泰国科瑞

19/5658 Moo
10, Klongnueng,
Klongluang,
Pathumthani,
Thailand

2018.08.01
2021.07.31

1,980.00


产、








18

Good
Land
Property Co.,
Ltd.

泰国科瑞

19/39 Moo 10,
Klongnueng,
Klongluang,
Pathumthani,
Thailand

2018.04.01
2021.03.31

900.00








19

CYBERZONE
PROPERTIES
INC.

菲律宾鹰


Unit 307 and
308 Plaz@ B
Building,
Northgate
Cyberzone,
Filivest City,
Alabang,
Muntinlupa
City, Philippines

2018.04.01
2020.01.14

238.69








20

光耀科
技(深
圳)有
限公司

科瑞技术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水田
社区祝龙田路
第四工业区18
号光耀工业厂
区厂房A 4楼

2018.09.26

2019.09.25

3,350.00











(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租
赁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
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 发行人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1、2、3项房产主要用于
办公及研发用途。根据该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等房产系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
司自建房产。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依据相关规定已办
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因此,不存在法律纠
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2. 发行人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4、5、6项
房产主要用于生产,该等房产系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光耀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承租后转租给发行人。根据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等房产
系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建房产。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
产权证,并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转租授权书,双方已
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因此,
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
不利情形。

3. 发行人向瑞东投资租赁的上述第7项房产主要用于仓储厂房。根据深圳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该房产系瑞东投资全资子公司帝光电子
自建房产。帝光电子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已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备
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因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4. 发行人向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8项房产主要用于
生产。根据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该房产系其自建房产,尚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就该等租赁物业的权属,无任何与其他方的争议、纠纷或潜
在争议、纠纷,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付上述租赁事项的相关租金,不存在欠缴的
情形,同时也不存在因未履行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为避免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证房产无法继续使用而影响发
行人生产经营,发行人已提前筛选备用生产场地,以承担相关生产作业任务,


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因此,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5. 发行人向王冠墨租赁的上述第9项房产主要用于生产,根据该房产的房
屋产权证,该房产系王冠墨自有房产。王冠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依据相关
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6. 苏州科瑞向苏州工业园区新达微型电机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10项房
产主要用于生产,根据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房产系苏州工业园区新达微型电
机有限公司自有房产。苏州工业园区新达微型电机有限公司已取得了不动产权
证,双方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
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7. 苏州科瑞向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11项房
产主要用于生产,根据该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房产系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交通发
展有限公司自有房产。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证,目前双方正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没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
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时足额缴付上述租赁事项的
相关租金,不存在欠缴的情形。


因此,上述租赁房产未履行完备案手续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8. 成都鹰诺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
第12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该房产系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光



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租后转租给公司。根据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该等
房产系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建房产。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
房屋产权证,并向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转租授权书,双
方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且租赁期限较长,租赁合作关系稳定,
因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
的重大不利情形。

9. 成都鹰诺向业主田宇恒租赁的上述第13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根据中牟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确认该房产系田宇恒自有房屋。

田宇恒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
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0. 新加坡精密向PCATT PTE LTD租赁的上述第14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
根据新加坡RAJAH & TANN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房产系不存在法
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1. 美国鹰诺向American Exec Cupertino, Inc. dba Pacific Workplaces租赁的
上述第15、16项房产主要用于办公,根据美国国浩律师(硅谷)事务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该等房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
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2. 泰国科瑞向Good Land Property Co., Ltd.租赁的上述第17、18项房产主
要用于生产,根据泰国商业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等房产不存
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
形。

13. 菲律宾鹰诺向CYBERZONE PROPERTIES INC.租赁的上述第19项房产
主要用于办公,根据菲律宾MARISOL CANEJA AND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房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14. 发行人向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20项房产主要用于生
产。根据该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等房产系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有房
产。光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发行人依据相关规定已办理



了房屋租赁备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
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及实际控制人潘利明分别出具《承
诺函》,承诺:若在租赁期限内因公司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
续使用该房产,则本公司/本人同意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搬迁成本、装修成本及停工损失;若因公司租赁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
备案手续而导致租赁合同被宣告无效或导致公司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处罚,
则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除第8项存在权属瑕疵、第
11项未完成租赁备案外,其余租赁房产均已履行了相关手续,租赁关系合法
有效,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由此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律师: 余 平







幸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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