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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产权房转正合法化也是还利于民

在不少研究者看来,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在土地二元制度,以及在这个二元制度下,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形成的超额利润分配机制让农民利益受损。那么解决小产权房的办法很简单——将其合法化即可。相比起征地然后招拍挂的制度,小产权房买卖的所有环节中:农民获得的土地收益远远高于征地制度下低廉的土地补偿费,大大的增加了收入,同理村集体也增加了收入;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则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而作为参与者的开发商,则增加了一种投资渠道和市场选择,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他们的利益至少可以保证是不会降低;利益减少的只有政府,但政府获得的收益本来就是不该得到的垄断利润,更不要说政府有没有必要作为一个主体参与都很可疑。因此,许多人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对参与各方都不会有坏处,对部分参与者有好处,因此理该采用,多赢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

然而还是有人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理由之一是: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是鼓励之前的违法行为。因为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小产权房不合法——2007618日,《建设部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但这种反对理由不能成立。回顾我们的历史,有多少进步是由一些所谓刁民勇于突破不合理的政策带来的呢?最典型的就是小岗村的故事。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对那些不合理的政策产生的结果敝帚自珍,而不敢将其扶正

反对理由之二是:如果现在让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否会让那些已经被拆掉的小产权房业主感到不公平?是否会让守法不去建造小产权房的农民感到不公平?是否会让守法不买小产权房而买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者感到不公平?

这个反对理由仍不能成立。如果沿着这个反对逻辑,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质疑:劳教制度不能取消,否则对之前已经被劳教过的人不公平;单独二胎不能取消,否则对之前没能生二胎但已过生育期的单独家庭不公平……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不合理的政策都不能改变。因为这个逻辑遵循的,是所有人都要公平的得到不公平。但显然,这样的逻辑本身就谬之千里。

经济学家华生一直反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他的主要观点是,能盖小产权房的农民不是广大农村的绝大多数农民,而是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这些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其实主要已不务农,而是当起了地主房东,很多靠土地过上了寄生生活。但这种土地价值的升值不是由于土地天然的肥沃程度,也不是土地占有者的投入造成,而是由于人口聚集、公共财政集中投入和土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造成的。换言之,只有部分农民因为城市发展的原因可以盖小产权房得益,而绝大多数农民是享受不到这种利益的。因此,他认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城市及城郊土地增值的重新分配,对于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实际上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外来进城农民利益的挤压和伤害。这种反对的理由仍不能成立。

因为小产权房合法化会让少数农民占到便宜、而大多数农民占不到,所以倒不如所有农民都别占便宜、便宜都让政府占了好?这种逻辑和上述反对理由之二有异曲同工之,就是生怕老百姓占点便宜,却对政府很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