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5日东莞最新限购政策|信息来源|东莞阳光网
所有相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的主体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增加住宅用地和住房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求,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旧城改造项目周期长、进度慢的瓶颈,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给。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协调,推进区域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接,引导人口和住房需求合理布局。我们将共同努力稳定土地价格,稳定住房价格和预期,并优化有差别的有限土地价格的住宅用地转让方式。增加住房单元的分配和建设。原则上,新供应的住宅用地项目和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住宅项目应配备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用于人才住房和其他用途。试点建设“三限房”,在房价高的热点地区选择符合两个规定、条件成熟、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块,建设“限定地价、限定房价、限定买家”的住宅项目。
二是调整商品房限购政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非居民家庭购买本市第一套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下同)的,必须在购买日前2年内在本市提供一年以上的月付款。社会保险证书;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需在购买之日前3年内逐月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的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的非居民家庭,应当暂停向其销售商品房。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查材料。为与原政策衔接好,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连续纳税一年或两年的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商品房。
三是调整商品房有限转让期限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在取得产权证3年后方可转让。
第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我市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必须在本市登记。
第五,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密切监控商品房销售价格。新建商品房申报销售价格明显超过周边市场价格水平的,从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销售管理费用、税费、企业利润等方面进行综合核实。如果定价超出行业公平水平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暂停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或暂停本次销售备案。
第六,规范房地产金融秩序
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做好我
加大联合查处力度,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打击房地产囤积居奇、哄抬房价、虚假宣传、恶意炒作、收取“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二手房市场价格管制、集体提价、通过“阴阳合同”骗取贷款、不具备交易过户条件的房屋上市等恶意行为。对相关参与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面谈、暂停网上签约、停业整顿、取消业务资格、限制交易、列入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大房地产信息披露力度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土地、房屋、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披露,促进供求信息对称对接。定期公布全市已出售住宅用地的销售面积平均单价。及时发布存量住房和未来住房上市计划。定期公布全市所有城镇和街道(公园)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网上签约交易数据,及时公布所有城镇和街道(公园)有代表性和活跃的二手房项目的网上签约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进行理性交易。
9.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规范化管理,对虚报、夸大、编造和传播虚假陈述、误导公众、非法发布房地产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布东禅注册中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监察局
2020年7月25日
总结内容和重点:
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购买本市第一套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必须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在本市按月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障金;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必须在购买之日起3年内提供本市2年以上的月社保缴费证明;未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的,暂停销售商品房。此外,持有商品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只能在三年后进行交易。
重要提示:东莞最新限购政策
首先,第一套二手房需要一年的社会保障,第二套需要两年的社会保障
第二:非本地客户只能购买2套
第三:房地产只能交易3年
四:公积金贷款需要在个人或配偶处持有当地账户才能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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