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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调整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利好小产权房?

正当所有深圳人的目光都聚焦在福轩大厦与金凤凰豪苑身上,纷纷猜测他们是否真的会被如期拆迁之时,市规土委一连抛下了数颗重磅炸弹:《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有新政,原村民480平方内租屋可以“以房换房“】

自《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屋征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但由于我市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面临一定阻力。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需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为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倍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祖屋属于原村民唯一住房的,可以给予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所建祖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差额部分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予以补偿。祖屋的认定参照我市有关旧屋村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2006年6月5日前根据《宝安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查违[2005]1号)、《龙岗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查违[2005]1号)的规定取得《复工通知书》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涉及房屋征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按照《复工通知书》的规定建设且不存在超建筑面积或改变功能的,在房屋征收前已办理报建及用地手续,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予以补偿;在房屋征收前未办理报建及用地手续,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0%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货币补偿。

(二)超过《复工通知书》的规定的建筑面积,但未改变《复工通知书》确定的功能的,在规定建筑面积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0%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货币补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元/平方米的罚款及200%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货币补偿。

(三)擅自改变《复工通知书》确定的功能,改为住宅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及200%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货币补偿;改为商业、办公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30元/平方米的罚款及100%市场评估地价后予以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涉及下列空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属于原村民未开发建设的宅基地的,每宗宅基地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100%住宅用地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属于已批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其中,容积率按以下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