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配额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购买或者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件批准的月份(含当月)前提取,不得超过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大修住房已经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应当首先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支付。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的租金总额。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保持一定的余额。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