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合格。商品房一般由其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证,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合格,还必须写明合格、优秀等质量等级。
2.住宅房屋所属的房地产必须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许可证由市或区住房发展局颁发。无许可证的,房屋不准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证,俗称‘大产证’。其实只要拿到‘大产证’,就一定要满足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大产证’,开发商无法办理交接手续。如果开发商提前将房屋交钥匙给买方,买方应拒绝接受。
很多买家在开发商的房子不具备合法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提前进入房子进行装修。交付期限届满,开发商不能交付符合合同标准的房屋;或者配套设施不到位;或质量问题或产权纠纷;或者部分费用未缴纳,导致未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产证的。这时,购房者只能左右为难:退房,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如果不退,生活上有很多不便,或者根本活不下去。况且,即使你要求退房,购房者也不能要求开发商赔偿他们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对前期装修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房屋交付需要哪些手续?
1.布告
取得商品房产权证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验收交接房屋。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期限一般为收楼通知发出后30天内。根据相关规定,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般视为开发商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即已完成默认交接)。
2.接受
购房者应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逐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检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
在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买方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证书和商品房房地产证书。开发商不出示,买方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质量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买受人可以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商品房出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委托单位;《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说明房屋各部分(构件)的结构、性能、类型、性能、标准,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
如果买方检查房屋及其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