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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农民进城落户承包期内土地不得强制收回(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进城农民,不用交回承包地了!

据全国人大网消息,12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两个修改。个是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一个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过去,进设区市落户的农民,需要交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其中,又分为三种情形: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近年来,中央相关文件则更加注重保护进城农民的相关权益。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又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而何宝玉则表示,这次根据中央的规定做了很大的修改,作了新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

包农户流

转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一个是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的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是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应该说这样规定更符合中央的精神。”何宝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