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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效

吴老伯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深圳小产权房出售,早年丧偶的他独自一人拉扯大几个孩子,看到孩子们都成家立室,老人家也想是时候可以享享清福了。几年前,吴老伯想在郊区买一套新房养老,于是一家人就开始四处看房。

通过朋友的介绍,吴老伯认识了想要卖房的张先生。张先生家遇到拆迁,分得了三套动迁安置房屋,想将其中的一套A房屋出售。双方一拍即合,很快达成买卖意向,于是吴老伯与张先生就A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吴老伯向张先生购买A房屋,总房款为人民币60万元整,房款于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付清房款当日交房。由于A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根据政策规定,房子在三年内是无法过户的,碍于政策限制,当时无法及时将房子过户到吴老伯名下,因此两人在协议中约定,等到A房屋可以过户时由张先生协助吴老伯办理相关产权过户事宜。在两人签约当天,吴老伯将房款全额支付给张先生,张先生将A房屋的钥匙、产证等相关材料交给吴老伯,后吴老伯对新居进行了装修,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并搬入居住。

时间一晃几年过去,吴老伯的子女提醒吴老伯房子应该已经过了限制过户时间,可以过户了。于是吴老伯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与他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此时,张先生看到A房屋周边其他房子房价大涨,远远高于当初他卖房子的价格,有点后悔以那么低的价钱出售给吴老伯,于是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吴老伯多次催促后,张先生称当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时候,房子按照政策是不能转让的,两人之间的合同违反政策规定,是无效的,所以要求收回房子,不卖给吴老伯了。

吴老伯这下可急了,多番与张先生协商均无果。这时,他来到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向我们寻求法律援助。

我了解了吴老伯的案情后,帮助他分析了案件的要点。我认为,吴老伯和张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吴老伯在签约当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张先生也已依约交房。现在房子已经符合过户条件,张先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协助吴老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张先生认为两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吴老伯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也并不好,此次购房已经花费了他大半生的积蓄,因此我们申房所决定为老人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帮助老人家通过法律途径将A房屋的产权要回来。此后,我接受了吴老伯的委托,作为吴老伯的代理人代理了吴老伯诉张先生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积极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完成各项代理工作。最后,法院支持了吴老伯的诉讼请求,判决他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由张先生配合他进行产权过户手续。不久后,吴老伯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看到老人家一扫数月阴霾,展露欢颜,我衷心地为他高兴。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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