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能拿到产权证吗?
最近,广州明确否认了这一点。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相关规划提出,广东将在2020年前完成“一房一厅”农村房地产的登记发证工作。该法规定,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即小产权房)不进行所有权确认登记。
什么是小产权房?
根据公共信息,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相关证明和支付土地出让金。他们的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屋管理局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也称为“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常规称谓。购买合同不会向国土房管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谈到了小产权房!
自然资源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重申小产权房和其他不能通过登记使非法土地使用合法化。
通知强调,对非法占用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的房屋建设、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允许登记。非法使用土地不能通过登记合法化。
自然资源部表示,到2020年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将基本完成。
就全国而言,宅基地数量多,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数据管理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确保2020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进行登记。
坚持不变不变的原则。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发放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房地产登记需要一体化的房地产,应当在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完成后进行登记。
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各地加快地籍调查,全面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数,明确掌握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未登记和未登记等情况。
广州方面明确表示,“小产权房”不会进行权属确认登记。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为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为促进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工作方案》的要点如下:
1、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权属登记
通过“总登记”的方式,将重点放在尚未登记确权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权属登记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发放上,确保“一体化房地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
在本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永久性、结构完整的主要农村房屋不包括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以前依法发放的宅基地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果已经组织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调查,可以换发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证书。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村房屋尚未登记,群众有意愿变更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2、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不得进行权属登记
申请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他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所有家庭成员同意,也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避难等原因迁出户口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包括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不变。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国家有关改革试点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主体。
3、面积超过“一户一房”的,多的部分不予登记
根据现有宅基地物权登记的规定,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一户一房”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进行物权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栏中注明未登记为权属面积。现有宅基地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历史实施的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用地合法化
《工作方案》指出,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的房屋、没有土地所有权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资料来源,应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按照法律法规分类后进行权属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