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实施办法”获市政府审议通过
记者昨天从市规土委获悉,市政府正式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小产权房”将被分类处理。
据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释义、审查程序、处理确认和罚款地价、临时使用、拆除或者没收、征收搬迁补偿和补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九章。对处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对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身份、违建建设时间、用途、规划确认依据等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实体处理确认的条件、罚款和地价的标准、临时使用的性质、拆除没收的适用条件、征收搬迁的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严格区分处理范围,坚持宽严适度、分类处理确认的原则。市规土委进一步解释称,“将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同时,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仍限制流转获利、限制征地搬迁补偿标准,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获取利益。”业内人士表示,这就意味着所有“小产权房”将根据自身的特点被分门别类,不排除有些“小产权房”将获得确权的可能。
为防止该实施办法出台引发新一轮政策性抢建,市规土委还表示将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继续保持“严查严管严办”的查违高压态势,结合《国
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市查违办将下发《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根据《通知》的要求,市查违办将对全市在建、在售违法建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掌握全市建设、销售违法建筑的基础数据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对在建、在售的违法建筑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坚决拆除。对市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案件、全市范围内建设销售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集中公开曝光。若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向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将向同级监察机关进行移送。
据悉,深圳经历了1992年和2003年两次大规模城市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但也为众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困扰。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2010年,我市完成了对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按照“先易后难、单项突破”的原则,我市先后在包括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1+6”文件等对《规定》进行了贯彻落实。我市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将实现从单一业务领域的试点过渡到综合试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