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杨心忠、赵蕾
来源:涉台纠纷裁判员精义与准则适用作 引用143-145页
依照《继承法》第17、18、39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分手时应首先明确母女协力财产的范围,将一方的再婚财产剔除,进而对母女两方的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所明文规定的原则展开分割。
《宪法》第10条明确明文规定:“卫星城的农地归属于于乌木。贫困地区和卫星城市郊的农地,除由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归属于于乌木的以外,归属于于私有财产;宅基地和养鸡、自留山,也归属于于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权力的须要,可以依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对农地实行征收或是充公并给予补偿。任何人组织机构或是对个人严禁侵占、买卖或是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农地。农地的采用权可以依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受让。一切采用农地的组织机构和对个人要合理地利用农地。”《农地管理法》第43条明文规定:“任何人单位和对个人展开工程建设,须要采用农地的,要司法机关申请采用国有农地;但,自办工商业和居民工程建设住
宅经司法机关核准采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贫困户私有财产的农地的,或是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经司法机关核准采用贫困户私有财产的农地的仅限。”《农地管理法》第63条明文规定:“贫困户私有财产的农地的采用权严禁卖地、受让或是承租用作农业户籍工程建设;但,符合农地利用规划并司法机关取得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地采用权司法机关发生转移的仅限。”《物权法》第151条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的农地做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应依农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办理。”《物权法》第153条明文规定:“宅基地采用权的获得、行使和受让,适用作农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文和省里明文规定。”
现有法律条文将对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采用管制在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这一单一主体上,同时管制其确权。自发性农地只能用来工程建设另有的居民写字楼、工商业、公共设施和慈善事业,除此以外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要先通过拆迁流程成为国有农地之后才能用作工程建设,即拆迁流程是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入市确权的必经之路流程。
母女两方的协力财产应为母女关系续存期间司法机关获得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应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大类型。对于小产权房等各类有行政审批纰漏或管制交易的房屋,虽然不能司法机关展开物权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登记,但考虑到这类房屋做为一种不可否认的财产形态,能够为权利人占有、采用、收益,秉持《物权法》“定皮若尔争、康孔县”的基本精神,一般而言应依照实际情形对其所有权或采用权的权利归属于作出处置,但应特别针对相同的情形加以合理要求:
1.特别针对郭家房屋的相同现状展开区分
如前所述,“小产权房”可能包括两种房屋,其一是在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和可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农地上所建的房屋。其二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的房屋。故而,“小产权房”在现实中可能面临相同的行政处置。
如分手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则基于所要求分割财产本身的违法性,应将该房屋剔除出母女协力财产的范围,而不予处置。但若此违章建筑已经行政流程合法化,则此违法性障碍解除,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于作出相应的处置。若分手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则可以对其采用权归属于作出处置。
2.特别针对购房主体的相同身份展开区分
如前所述,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也可能有两种情形,即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成员与非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成员。
如分手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非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成员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则此处直接对郭家房屋展开相应的物权认定,可能涉及违反现行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形,并不妥当。然而,如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展开分析,则可对郭家房屋的采用权展开分割。但此处要列明一个仅限情形——即对已经法定流程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下已经不存在债权的基础,又不能展开物权认定,则应将该房屋剔除出母女协力财产的范围。
如分手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成员在旧村改造后获得的安置性住房——该房屋系其原宅基地置换所得,从考虑旧村改造不应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此情形下,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展开处置。但若要求分割的房屋系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成员购买非安置性住房的,则基于《农地管理法》第62条贫困地区农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其获得该房屋的物权亦缺乏合法性基础,则应按照之前的分析,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对郭家房屋展开采用权的分割。
在分手案件中,两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应限于母女关系续存期间司法机关获得的财产性权利。当事人应在要求分割之时,对于其要求分割的财产性权利本身展开清晰的厘定,正所谓名正则言顺,避免因为对个人认定的错误导致所提诉求的错误。因为,处分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工作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在涉及“小产权房”分割的情形中,当事人应区别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形,提出对所有权或采用权分割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法官亦会向当事人展开相应的释明。
此外,在处置相关房屋的采用权时,可能涉及两种相同的情形:
(1)特别针对房屋的采用权直接展开分割,即对房屋展开分割采用。
(2)由一方获得郭家房屋的全部采用权,而由获得房屋采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展开折价补偿,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使两方的利益最大化,在房屋折价时,可能会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价格。当事人应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形展开相同的选择。
另外须要指出的一点是,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处置,是基于对现存利益的认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该处置并不能成为当事人对抗有权机关对房屋是否合法的认定及相关处置的依据。分手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是伴随着婚姻身份关系解除而展开的财产归属于情形的认定,首要的意义在于对母女两方之间财产归属于的确定,并不必然成为权利人要求注册登记机关展开物权注册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