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茂荣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滕昭辩护律师团队 首席辩护律师萨温齐:房地产大案要案、小产权房(含农民楼、发展史违章建筑、绿本房)拆迁买卖析产纷争“法兰西共和国人文主义铁三角”之一、18世纪法国政治学家伏尔泰在其文学名著《论理的信念》中讲到:“法律条文明晰时,检察官遵循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不明晰时,检察官则探究法律条文的信念”,亦有国外政治学家说“任何法律条文秩序都非难有责任的检察员婉拒公开审判,因为这种婉拒将使未解决的冲突变成公开的对抗”。后来,演变为西方社会的一句法谚:“检察官不能婉拒裁判员。”
我国《实体法》第二条明晰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公民间、企业法人间、其它组织间以及他们相互间因财产亲密关系和窃盗亲密关系提出诉讼的诉讼,适用前项的明晰规定。——依此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不得婉拒当事人因财产亲密关系和窃盗亲密关系提出诉讼的诉讼。
实践过程中,由于部分民事诉讼纷争同时涉及行政管理处置,“奥罗县交叠”不可否认,为避免司法权干预行政管理权,确实须要“由亚姆后民”,高等法院依此判决未予立案符合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然在违规建筑物类小产权房民事诉讼纷争领域,深圳高等法院虽说有无限放大、扯皮裁判员之嫌,以笔者代理案为例:
雷人!已博韦斯县建还可以被“确权、拆毁、充公、临时性采用”!
案件为天马股份析产纷争,此案为澳门父亲携澳门其它子女控告深圳儿子,父亲主张深圳蔡屋围城中村工程项目已拆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当年为自己出资建造,白眉林居澳门委托儿子管理,被儿子占为己有并与工程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迁址补偿金协定》,要求高等法院对儿子签订合同《迁址补偿金协定》项下迁离房、过度费等进行分割处置,须要特别说明的是,至控告时违规建筑物早已拆毁不存在。
深圳市Raipur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判决书名):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的处置决定》的明晰规定,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对于违规建筑物则将区分情况而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毁或者充公、获准临时性采用等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所涉违规建筑物产权的认定应由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处置。在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未就所涉房产作出相应处置前,人民检察院无法对所涉房产的权属及基于权属而产生的拆迁补偿金权益等作出认定。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诉讼受案范围。2021年12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控告。
“发展史违章建筑”普查登记:非确权,不可诉!
笔者就非常纳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违规建筑物已经拆平不存在了,政府如何对其再做“确认产权、依法拆毁或者充公、获准临时性采用”处置?难不成还要复原重建?可是原址已经起高楼了,复原也无处可复啊!
同时,深圳拆毁重建类城中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协商拆毁+征收兜底”(而非“行政管理处置+强制拆毁”)模式,在违规建筑物权利人自愿拆毁的情况下,不存在行政管理处置或行政管理征收的情况,换言之,即便涉案违规建筑物至今没有被拆毁,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也无需、亦不会介入处置。
“违规建筑物”遇“城中村”,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不会再行处置,从所涉“深圳蔡屋围城中村工程项目其它已博韦斯县规建筑物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并未介入处置”的客观事实亦足以证明。
《深圳经济特区城中村条例》、《深圳市城中村办法》不但明晰排除了拆毁重建类城中村违规建筑物再行行政管理处置,而且鼓励违章建筑人积极与实施主体协商签署《迁址补偿金协定》,并以行政管理征收倒逼(已签迁址补偿金协定占比不低于95%的,可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而本案深圳某高等法院在所涉违规建筑物诉前已经拆毁的情况下,仍然认为应由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在先做“确认产权、依法拆毁或者充公、获准临时性采用”处置,不是扯皮公开审判是什么?
深圳小产权房诉讼“十四字决”!从法理上讲,在现代国家治理系统中,司法权承担着保护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争议纷争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无论如何,高等法院必须代表公共权力对一个争议给出说法,否则社会就要回到私力救济、谁拳头大谁有理的史前时代。
深圳小产权房存量占据住房市场半壁江山,违规建筑物,特别是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由于年代久远,事实难以查明,公开审判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但难度再大也不是婉拒裁判员的法定事由:一套迁离房价值低则数百万,高则上千万,争议巨大,高等法院不立案,政府不处置,把矛盾推向社会,逼使当事人违规私力救济,结果必然引发巨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与国家维稳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所以,请深圳高等法院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区别情况,不要再以“由亚姆后民”为由,一刀切扯皮“违章建筑案件”的审理了!
——如果您是法律条文人,如果您认为笔者说得对,请动手指转发、扩散,让更多的人看到,让百姓的声音传进检察官的耳朵,让深圳高等法院重视并纠正过往错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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