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产权房时,需要承担的风险有:第一,法律风险;第二,政策风险;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东莞小产权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凤岗小产权房价多少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深圳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东莞凤岗雁田小产权房,“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厚街小产权房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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