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深圳第一批历史违建处理确认的房产证在龙岗区发出;再往前2个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某房地产买卖纠纷一审判决,确认“绿本”小产权房连续买卖合同有效……深圳的小产权房似乎在悄悄破冰,有人问:深圳小产权房的春天来了吗?
严格来讲,“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原来是指权利存在部分限制的房屋。但随着各种各样的房屋出现,这个概念被滥用,指代一切权属存在问题的房屋。记者采访房地产律师获悉,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利用分配的宅基地建设的地上房屋只能在集团内流转,不得出售给集体以外的人。产业类小产权房获房产证 是否是零的突破? 2019年1月7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布吉所、龙岗所分别向平湖街道山厦实业股份公司、南湾街道南岭股份有限公司、宝龙街道同乐股份公司发出三本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房产证。至此,龙岗区在全市范围内率先产生第一批历史违建处理确认的“房产证”,实现产业类和公配类多种类型历史违建处理确认“零”突破,为深圳市全面推进历史遗留违建处理确认工作拉开序幕。(相关报道:深圳历史违建“领证”首批确认“房产证”在龙岗产生) “违建”是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统称,违法建设是行为,违法建筑是违法建设的结果。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委委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彬律师告诉记者,违法建设是相对于履行相关手续的合法建设而言。因此,违建违反的法律具体条文是不同的。其中违反规划类的法律进行的建设是最多的情形。 廖彬律师指出,事实上,深圳的违建“领证”,上述新闻所述并非第一次。对于该类违建种类中,也并非都是一律拆除了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规划条例》,对违建的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罚款等。 2009年深圳市人大通过并发布实施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的历史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并授权深圳市政府制定实施办法。2018年深圳市政府2018年6月13日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本次领证的违法建筑要符合《决定》确定的范围,同时也要符合《处理办法》的要求。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范围小于前者,仅针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这两个规定被称为“新两规”。
新两规之前,还有旧两规。这就是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提供了依据。旧两规分别从私房和经营性用房两个类别来做出不同规定,并进行违法建筑处理。经过查实、处罚,最终也是可以领取房产证的。因此,本次违建领证并非第一次。廖彬律师认为,从实际角度而言,该类违建处理的路径打开,对于提高城市更新范围类合法用地比例,满足城市更新计划申报条件,也是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城市更新的升级现有工业区、公共配套设施,将有利于保障工业的技术升级,有利于工业在深圳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注意!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可以领证 根据《决定》第二条,可以纳入到进行处理的违法建筑有如下几种:1、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2、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3、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4、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5、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而本次领证的这些违法建筑范围进一步收窄。”廖彬律师称,根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因此,虽然都是违法建筑,如果不符合《决定》规定的范围,违法建筑根本就不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不是《处理办法》规定的产业类和公配类违建,这次也不会纳入处理,更就无法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