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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有法律属性吗?

目前,深圳有两种小产权房。一个是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只属于村里的集体所有人。另一种是非法建造在集体企业的土地或农田上。但是小产权房本身没有得到国家政府的承认,那么它是否具有法律属性呢? 目前,“小产权房”的内涵描述存在一些缺陷,如措辞不准确、限制过多等。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小产权房”的外延扩大,影响了政府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处理。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村的村民和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因此,在农民拥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村民拥有的房屋都不是“小产权房”。然而,一旦出售给村民或城市居民的小产权房在盐田,凤岗,东莞,这是不是村,他们成为“小产权房”,而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他房屋建设在国有土地上不是“小产权房”,无论是农民或城市居民。 我们首先要了解“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1.从土地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了土地收益的巨大差异,促使村集体或村民自发地扩大土地使用权的收益。现行的城乡土地制度分为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制度在现实中造成了城乡土地价值和收益的巨大差异,尤其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征用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农民的土地损失补偿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实现。村集体或村民将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自发地扩大其对土地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即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猴街小产权房”并出售给村外的非居民,以实现集体土地的准市场价值。 2.从城市需求来看,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房价持续上涨,经济适用房供应严重不足,导致低收入城市居民被迫低价购买“小产权房”。 3.从农村建设的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中的融资等违规行为为开发商提供了获取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机会。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乡镇政府迫切需要在短时间内建成村民住宅。由于缺乏资金或能力,很容易找到开发商融资。上级政府批准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一些房屋以低价出售或直接分配给集体村民,而另一些则由开发商出售给城市居民以获取利润。 深圳的小产权房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它们之间有很多联系,会影响到方方面面。如果你想更多地了解小产权房,请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