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可以说是难得的整顿民间借贷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10次以上的贷款资金。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数计算一次。
【备注:1。该条规定了非法借贷的监禁标准和条件,并以非法经营罪对人定罪和处罚。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以前高利贷只是违反合同法、民法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却把“非法借贷和高利贷”关进监狱,可谓以重典治国。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
(四)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250人,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750人;
(四)造成数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备注:严格控制法定贷款利率标准在36%/年利率(3%/月)以下。任何高于36%/年利率的提高都是“犯罪”,刑罚是用来控制社会上以借贷为生的个人和组织。】
3.如果非法借贷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借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金额和数量的起点,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非法借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实施违法借贷行为10次以上且利率超过实际年利率72%的。
前款所称“接近”,一般应当超过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80%。
四、只向亲友、内部人员和其他特定对象借钱,不得适用先定罪后处罚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非法出借不明物品一并定罪量刑:
(一)通过本单位亲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作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布
非法贷款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收入。
违法出借行为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违法出借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违法出借对象数量。
【备注:目前社会上以借贷为生的人,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利率不超过36%/年的规定,以服务费、介绍费、管理费、咨询费、违约金等名义规避法律风险。
这个司法解释杜绝了这种规避行为,这些名字也算违法所得,包括是否超过36%/年。】
六、为了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采取金融机构以高额利润转移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选择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