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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的过户问题及概念概述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是集体土地建的房子,不是说没有房产证,它的证一般是绿色的小本本,不过2010年后也有的地方是红色的大本本,不过你注意看,它上面盖的一般是乡政府的章,不是房产局的,小产权房没有土地证的,不能过户,当可以协议买卖,有风险。

小产权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购买小产权二手房的风险远远要比收益大得多,消费者最好不要再将目光集中在这种产权类塘厦最新小产权房型的二手房上面,首先,所谓小产权,乡产权只是当地政府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即使作为完全自住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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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遭遇拆迁无补偿。

如果小产权,乡产权在国家规划用地范围之内,那就是“拆你没商量”,国家不会给你同等于大产权的拆迁款,即使有补偿,也是很少的一东莞塘厦小产权房出售部分,并且因为法律不承认房主的产权,深圳小产权房,很可能补偿费用只给农村的大队或者乡政府,这样,房主的利益保障等于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支撑,房主没有权利跟国家讨价还价,想当“钉子户”都没有机会,小产权,乡产权还不如使用权有保障。

房产权即特定主体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物权的范畴,故房产权亦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解释,坪山小产权房开盘,简单说来塘厦小产权房出售58,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国有土地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开发商在履行合法开发立项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交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再由国塘厦小产权房二手家发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商品房称为大产权房,如果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则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再行出让,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直接进行开发的房屋,因其并没有经过国家房管部门的许可,自然无从颁发产权证,这种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包含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房屋具备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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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出售根据房屋的建设是否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又可将小产权房细化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经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这些房屋在首先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需求后尚有剩余,由该经济组织以自己名义将余房出售给本集体之外的人,该种房屋本身属合法建筑,其上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未经任何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在其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该种房屋本身就属于违章建筑,因而其上所附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小产权房的概念

答:“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东莞小产权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这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问: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

答:首先应当明小产权房价多少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出售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一,“小产权房”的内涵界定。

目前,有关“小产权房”内涵描述存在用词不准,限定过多等缺陷,且有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对接,并将“小产权房”外延扩大化问题,影响了政府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和处理。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是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村村民,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因此,建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且为该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不属于“小产权房”,但一旦卖给非本村东莞小产权房村民或城市居民则变为“小产权房”,而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屋,不论是农民持有还是城市居民持有都不属于“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1.从土地制度看,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造成土地收益悬殊,诱发村集体或村民自发扩大土地使用权利,现行城乡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一制度在现实中造成城乡土地价值收益差距过大,尤其当国家以“公共目的”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但农民失地补偿又没有得到公平兑现时,村集体或村民就会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自发扩大其对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即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厚街小产权房产权房”向非本村以外居民售卖,以实现集体土地的准市场价值。

2.从城市需求看,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房价不断攀升,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导致城市低收入居民被迫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

3.从农村建设看,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融通等不规范行为,给开发商建“小产权房”提供了获取土地的机会,在新农村建设中,有些乡镇政府在短时间内迫切需要建造村民住房,由于资金窘迫或能力缺失,就极易找开发商融通资金,将上级政府批准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将一部分房屋以低廉价格卖给或直接分配给集体村民,另一部分房子由开发商出售给城市居民以获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