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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发布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严禁炒卖,进度落后要付违约金!

2020年11月14日

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全面修订后的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罗湖区是深圳市首个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在2015年10月改革之初,罗湖区颁布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为深圳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后颁布的一个标志性区级城市更新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被随后其他各区陆续出台的区级层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所广泛借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如今,全面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将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的《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将于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在总体结构上增加了第二章“更新统筹”、第十章“项目清理”等相关章节,增补、完善或修订了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工作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等制度与内容,并对城中村改造、公共空间及公共艺术作品建设管理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办法从原来的八章四十七条增加至十一章六十八条。

《实施办法》特色及亮点

★ 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防控力度,避免因城市更新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实施办法》规定了旧住宅区、出现信访诉讼或者实际情况需要的更新项目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旧住宅区(含混杂零散旧住宅区)、城中村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在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之前,不得启动搬迁。房屋拆除前实施主体必须先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 严格监管项目实施进度。

按照深圳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强区放权”后事权逐级下沉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方案的落实。

同时,为有效监管实施主体按时推进项目,《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具体进度要求,“对未按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进度实施的,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